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2024-05-18 17:46

1.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您好亲,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科学决策和充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保险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独立董事是指在所任职的保险机构不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保险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对公司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第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社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各项内部配套机制和工作流程。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股占保险机构注册资本或股本总额25%以上的保险机构参照执行。第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治理运行有效,并已按照本办法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经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申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窝,其保险子公司可以不适用本办法。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其豁免适用本办法的保险子公司出现公司治理机制重大缺陷或公司治理机制失灵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视情形撤销其保险子公司适用本办法的豁免。【摘要】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提问】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您好亲,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科学决策和充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保险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独立董事是指在所任职的保险机构不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保险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对公司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第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社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各项内部配套机制和工作流程。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股占保险机构注册资本或股本总额25%以上的保险机构参照执行。第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治理运行有效,并已按照本办法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经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申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窝,其保险子公司可以不适用本办法。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其豁免适用本办法的保险子公司出现公司治理机制重大缺陷或公司治理机制失灵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视情形撤销其保险子公司适用本办法的豁免。【回答】
你好,【提问】
怎么了亲,您说【回答】
亲,在吗?刚刚怎么了吗?如果是我的恢复有些久了,抱歉,让您 久等 ;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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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请说,我知道的,一定会好好回答您的【回答】
我现在出了事情了,现在,把腰拌折,现在我的银行的这贷款和保险公司有没有关系?【提问】
我现在出了事情了,现在,把腰拌折,现在我的银行的这贷款和保险公司有没有关系?亲,您好,您是工伤还是什么?这贷款是什么时候的是,贷款是什么项目?然后保险什么什么样的保险呢?【回答】
亲还在吗?我得先了解具体的情况才可以判断后果的,亲,辛苦您说一下,如果不方便说,那我想想吧【回答】
保险法》第22、23 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回答】
人身意外保险的赔付标准:1、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需要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会给付定额的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2 、残疾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时,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3、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4、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回答】
上面是吧属于贷款买的保险的方法【回答】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2. 独立董事险

董事责任保险,是指由公司或者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出资购买,对被保险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管理职责过程中,因被指控工作疏忽(Negligence)或行为不当(其中不包括恶意、违背忠诚义务、信息披露中故意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违反法律的行为)而被追究其个人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责任抗辩所支出的有关法律费用并代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广义的董事责任保险,保险公司除了承担上述保险责任外,还应当负责赔偿公司根据董事责任和费用补偿制度,对有关董事作出的补偿【摘要】
独立董事险【提问】
董事责任保险,是指由公司或者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出资购买,对被保险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管理职责过程中,因被指控工作疏忽(Negligence)或行为不当(其中不包括恶意、违背忠诚义务、信息披露中故意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违反法律的行为)而被追究其个人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责任抗辩所支出的有关法律费用并代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广义的董事责任保险,保险公司除了承担上述保险责任外,还应当负责赔偿公司根据董事责任和费用补偿制度,对有关董事作出的补偿【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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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险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

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独董不得在同类主营公司任职今后,独立董事将在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发挥实实在在的作用。在享受一系列“特权”的同时,如果独立董事因失职给公司、股东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独立董事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就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暂行办法特别明确,独立董事不得在其他经营同类主营业务的保险公司任职,且不得同时在4家以上的企业担任独立董事。就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免职,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2007年6月30日前,各公司应当使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2006年年底总资产超过五十亿元的保险公司,应当在2007年12月30日前,使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一以上。其它公司应当在总资产超过五十亿元后一年内,使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一以上。暂行办法规定,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由股东提名的,对其提名的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提名股东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独立董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因独立性丧失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独立董事情形的,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免除其职务。暂行办法同时明确,公司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免职理由、独立董事的辩解和陈述等有关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独立董事陈述意见,或者要求保险公司作出说明。就独立董事的职责、义务和保障,暂行办法规定,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职责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认真审查:重大关联交易;董事的提名、任免以及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董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利润分配方案;非经营计划内的投资、租赁、资产买卖、担保等重大交易事项;其他可能对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中小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暂行办法还明确,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认为必要的,可以对公司相关事务进行调查,也可以聘请独立的中介机构提供意见。调查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董事会决议事项可能损害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或者中小股东利益,董事会不接受独立董事意见的,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不接受独立董事意见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就独立董事的监督和处罚,暂行办法明确,独立董事被取消任职资格或者责令撤换的,中国保监会在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布。因失职给公司、股东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独立董事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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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

4. 独立董事的责任规定

一、独立董事的决策责任。
独立董事由于未尽职责,错误的决策或参与错误的决策,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应承当相应的责任,并以董事会会议记录为准承担决策责任。新《公司法》第113条第3款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二、独立董事的违法违规责任。
新《公司法》第21条、第150条、第153条的规定,董事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不履行职责或超越职责范围,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独立董事对违反维护公司财产安全义务的责任。
新《公司法》第149条从不同角度规定了董事负有维护公司财产安全的义务。如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债务人提供担保等。
四、独立董事的内幕交易责任。
独立董事属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其履行职务,可能知系公司的内幕信息,就应列为《证券法》上内幕交易的主体。独立董事泄漏内幕信息而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证券法》规定的相应责任。
五、独立董事的竟业责任。
新《公司法》149条规定,董事违反竟业禁止的义务,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的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将其所得收入归入公司所有。
六、独立董事收受贿赂、贪污、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的责任。
新《公司法》147条规定,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第216条规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独立董事批漏虚假信息的责任。

5. 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

独立董事法律责任: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有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执行机构;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

6. 独立董事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独立董事承担的责任:
1.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诚信与勤勉义务。
2.积极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该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3.独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
4.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一、加入公司股份需要了解什么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方式、条件和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性质、内容以及章程的修改的有关规定。
(二)股份的含义和特点,股份的分派、收购、设质和注销的有关规定,公司债券的含义和特点。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定义和行为规范,股东大会的职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运作规范和议事规则,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和会议记录。
(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的一般规定、利润及其分配、公积金的提取,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和分立的概念及相关程序。
(五)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与通知、聘请律师法律意见、股东大会特别职权、累积投票制度、董事的特别义务、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关联董事表决权的限制、董事会特别职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权、经理工作细致则、监事的特别义务和监事会特别职权的特别规定。
二、控股股东的行为规范是什么
1、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时应遵循先改制、后上市的原则,并注重建立合理制衡的股权结构。2、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时应分离其社会职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福利性机构及其设施不得进入上市公司。3、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主业服务的存续企业或机构可以按照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改组为专业化公司,并根据商业原则与上市公司签订有关协议。从事其他业务的存续企业应增强其独立发展的能力。无继续经营能力的存续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实施破产等途径退出市场。企业重组时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一次性分离其社会职能及分流富余人员,不保留存续企业。4、控股股东应支持上市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5、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6、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7、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7. 我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在《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责任和费用补偿制度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从政策层面确认公司为董事购买责任险的合法性有着特殊的积极意义。虽然2002年1月23日深圳平安保险公司免费向万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行为,但毕竟迈出了第一步。[60]下面结合上文的论述,就开展董事责任保险涉及的若干关键问题作一简要分析。
1、关于承保范围和除外责任
董事责任保险的推行和推广,必须符合而不是有悖于董事为公司和全体股东最大利益善意和谨慎行事的基本理念。与违反忠诚义务不同,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虽然也会使公司利益受到一定损害,但董事个人通常并不能从中获得私利。传统上,人们一直认为管理不善(过失)的危险性并没有经理人不公正对待股东(不忠诚)的危险性大。[61]出于良好公司治理的要求,在厘定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和除外责任时,应当严格区分董事违反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的情形。董事因故意违反职责要求以及其他违反忠诚义务所引致的诉讼风险,必须绝对排除在可予承保的风险之外。我认为,董事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在现阶段不应超出董事在公司经营决策(管理)和与信息披露相关的事务这两个方面存在疏忽或者因过失(重大过失除外)违反勤勉义务之情形。在合理法律费用之外,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董事对外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包括罚金、罚款等刑事和行政责任。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管理层对董事责任保险承保范围的价值取向[62i].
理想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应当能够为董事营造这样一种预期:只要本着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不违背法律规定且善意、审慎行事的情况下,其个人财产最终是不会受到损失的。但是,在鼓励董事为公司利益尽管放手施展其才华的同时,也应尽量地避免董事责任保险(特别是在公司负担保费的情况下)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
2、保险费的分担
董事责任保险的保费应当由公司和当事董事分摊。美国曾一度风行公司承担保险费的90%,董事个人承担10%的做法。对此,Hamilto教授认为,这主要是因为董事责任保险更多地保障了公司对董事的费用补偿责任。[63i]我国目前尚未从法律或者政策上认同董事责任和费用补偿制度,由公司和董事各承担保费的50%似乎更为合适。
3、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应当经股东大会批准。既然该条没有区分公司承担全部保费和部分保费的情况,那么即使公司只承担很少比例的保费,也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英国,如果公司打算为董事其购买责任保险,通常要在公司章程中订明相关条款。由公司出钱为董事个人购买责任保险也算是一种无形的收益,在确定董事报酬事项时应当考虑进去。[64]这种做法值得借鉴。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的有关情况[65],至少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费数额以及公司和董事分摊比例、保险人赔偿限额等,并提供保险合同文本备股东查询。

我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8. 独立董事的责任义务有哪些

1、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2、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该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3、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该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4、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该证监会的证监会的《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5、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一、有限责任公司能否设立独立董事
1、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上市公司的,是可以设立独立董事的,具体的办法是由国务院规定的。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二十二条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